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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水罚〔2022〕2号)

  • 索引号:430S00/2022-02014111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202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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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水罚〔2022〕2号)

人: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掌林

      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253921473W

人:陈锡栋

身份证号:330624************

    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根据湖南省纪委监委移交的有关违法问题线索,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一水)涉嫌串通投标一案予以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水罚告〔202234),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浙江一水、陈锡栋于2022222日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于2022316日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浙江一水、陈锡栋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存在程序不合法的情形,采用已被撤销的《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湘1381刑初76号)案卷中的询问笔录作为证据,且该案与公司无关,存在取证不合法的情形三、即使认定陈锡栋存在串通投标行为,也是其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经复核,本机关不予采纳当事人浙江一水、陈锡栋的申辩意见,理由如下:

一、本案证据充分,且合法有效。当事人质疑的黄金权、樊令华、谭勇及陈锡栋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均来源于冷水江人民法院作出的《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湘1381刑初104号),本机关通过向冷水江市人民法院调取刑事案卷的讯问笔录并结合自行调查的询问笔录等系列证据认定当事人存在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当事人陈锡栋系当事人浙江一水正式员工,其实施的串通投标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当事人浙江一水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审理查明,2019110日,当事人浙江一水与当事人陈锡栋签订《劳动合同书》,聘用陈锡栋从事管理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110日至20211231日。20193月开始,陈锡栋任浙江一水湖南区域负责人。202016日、202039日,当事人浙江一水法定代表人沈掌林先后书面委托当事人陈锡栋为毛俊C6标、毛俊C5标第二次投标联系人,授权其制作本项目标书相关事项。

根据8·15职业串通投标团伙主要成员樊令华、黄金权、陈庭、谭勇以及当事人陈锡栋接受娄底市公安局询问时交代:毛俊C6标和C5标第二次都是蔡诚((2021)湘1381刑初104号《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出资给黄金权个人组织公司围标的项目。樊令华、黄金权等人组织了多家公司进行围标,其中通过谭勇联系当事人浙江一水参与围标。陈庭等人计算投标报价后,黄金权通过谭勇将报价告诉陈锡栋,浙江一水根据陈锡栋提供的投标报价进行投标。最后,浙江一水以147808958.52元中标毛俊C6标,以96262563.81元中标毛俊C5标第二次,陈锡栋收取保证金利息和施组预算费用共计3万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湘1381刑初104号);

2、毛俊C6标、毛俊C5标第二次招标文件;

3、当事人浙江一水《湖南省毛俊水库工程灌区渠道及建筑物工程(蓝山县)C6标工程施工投标文件》《湖南省毛俊水库工程灌区渠道及建筑物工程(蓝山县)C5标工程施工(第二次)投标文件》;

4、毛俊C6标、毛俊C5标第二次招标投标情况总结报告

5、黄金权、樊令华、谭勇及当事人陈锡栋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6、毛俊C6标及毛俊C5标第二次中标合同等。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陈锡栋系浙江一水正式员工,在担任公司湖南区域负责人期间,浙江一水法定代表人沈掌林先后委托陈锡栋为毛俊C6标、毛俊C5标第二次投标联系人,书面授权其制作本项目标书相关事项,陈锡栋在投标文件制作过程中与谭勇串通投标报价,构成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陈锡栋参与串通投标的行为属于其职务授权范围内,与履行职务具有内在联系,属于职务行为。浙江一水在参与毛俊C6标、毛俊C5标第二次投标上,通过陈锡栋的串通投标行为,获得了案涉项目的交易机会,不当限制了其他潜在中标者进入市场,从而取得了相关的市场利益,损害了项目业主的利益。当事人浙江一水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浙江一水当事人陈锡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之规定

根据当事人浙江一水当事人陈锡栋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浙江一水毛俊C6中标合同金额147808958.52元和毛俊C5标第二次中标合同金额96262563.817‰罚款,人民币壹佰柒拾万捌仟伍佰元陆角陆分(?1708500.66元);取消当事人浙江一水1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2、对当事人陈锡栋处浙江一水罚款金额7%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壹万玖仟伍佰玖拾伍元零角伍分(?119595.05元),没收违法所得叁万元(?30000.00)。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至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765061058688888(开户行:建设银行长沙新姚路支行)。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足彩胜负14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省水利厅    

                     20226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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